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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圖片:法院社工服務

法院社工服务

法院社工外展到全港各區支援涉嫌違法人士、候審人士和更生人士及其家屬,協助他們處理因面對刑事司法程序而產生的困擾,解決個人及家庭福利問題。

服务目的

法院社工为涉嫌违法人士、候审人士及其家属提供谘询和辅导服务,以减轻他们在司法过程中所面对的压力和情绪困扰,同时改善他们的个人及家庭福祉,增强他们的解难能力和法治精神,预防他们重堕法网。

服務內容圖片

服务对象

在本港面对刑事检控的被捕、涉嫌违法人士、候审人士及其家人

服务内容

  • 外展探访:专业社工外展到不同地方,例如警署、法院、惩教院所、医院等,主动接触候审人士及其家人,协助他们处理因面对司法程序而产生的问题,例如寻找法律支援、解决个人或家庭福利问题等。
  • 心理辅导:社工因应服务使用者及其家人在家庭、情绪、行为、健康、经济及就业等问题,提供心理辅导。
  • 转介服务:社工为有需要的服务使用者作评估及转介他们接受其他服务,例如紧急援助基金、临床心理学家的智力及心理评估、职业治疗师的家居改善和生活技能训练、就业辅导及培训、精神康復服务等。
  • 义务律师谘询计划:由义务律师为有需要人士提供专业法律意见,並由社工协助他们完成相关跟进工作。 
  • 法院义工:安排已接受培训的义工定期到不同裁判法院,协助社工推行服务,关怀候审人士、宣扬预防犯罪和社会关爱讯息。 

服务费用

全免

服务时间

星期一至四 上午 9:00 – 下午 1:00 / 下午 2:00 – 下午 5:45
星期五 上午 9:00 – 中午 1:00 / 下午 2:00 – 下午 6:00
星期六日及公众假期 休息

申请服务方法

服务使用者可直接向法院社工申请服务,或经有关机构转介作出申请。

退出服务方法

服务使用者可向社工申请退出,或社工同时可根据专业判断,经双方协议后终止服务。

查询及联络

新界葵涌大窝口邨富德楼地下G4室
电话:(852) 2567 8530
Whatsapp:(852) 6071 1317
传真:(852) 2784 5600
电邮: csws@sidebyside.org.hk

有用资料 - 法律支援服务

如果我遇上法律问题,可在那里寻求协助?

不同的机构为不同人士的需要提供不同的法律支援服务。当中有以下几项支援服务:

免费法律谘询计划

(节录自当值律师服务网页,详情请浏览 http://www.dutylawyer.org.hk)

  • 提供初步的法律意见及指导
  • 服务计划完全免费
  • 计划不会跟进或委派律师代表处理所接见的个案
  • 可供预约时间为下午6时25分至下午7时45分,每节为20分钟
  • 此项计划共有九个设于民政事务处之法律谘询中心。该九个民政政务处分別为:
地点 地址 电话 可供预约时间
沙田 沙田上禾輋路一号沙田政府合署四楼 2158 5352 星期一
6:25pm-7:45pm
中西区 香港中环统一码头道38号海港政府大楼11字楼 2852 4378 星期一及三
6:25pm-7:45pm
湾仔 香港湾仔轩尼诗道130号修顿中心21字楼 2835 1997
2835 1996
星期二、三及四
6:25pm-7:45pm
荃湾 新界荃湾青山道174-208号荃湾地铁站多层停车场大厦1字楼 3515 5805 星期二
6:25pm-7:45pm
观塘 九龙观塘观塘道398号嘉域大厦地下 2342 3431 (办公时间)

2357 0685 (星期三晚上非办公时间)

星期三
6:25pm-7:45pm
油尖旺 九龙旺角联运街30号旺角政府合署4字楼 2399 2111(办公时间)

2399 2594(星期三晚上非办公时间)

星期三
6:25pm-7:45pm
离岛 香港中环统一码头道38号海港政府大楼20字楼 2852 4324(办公时间)

2852 4338(星期四晚上非办公时间)

星期四
6:25pm-7:45pm
东区 香港柴湾道233号新翠花园地下 2896 6968 星期四
6:25pm-7:45pm
黄大仙 九龙黄大仙龙翔道138号龙翔办公大楼201室 3143 1167 星期四
6:25pm-7:45pm

当值律师计划

(节录自当值律师服务网页,详情请浏览 http://www.dutylawyer.org.hk)

  • 在案件首度提堂当日,当值律师服务会安排律师代表被告人而无须通过入息审查(只限所有被控「控罪范围一览表」内罪名的被告人,详见当值律师服务网页)
  • 如被告人欲在其后的聆讯中继续获得律师出庭辩护,则须到法庭联络处接受入息审查
  • 通过入息审查后,被告人须缴付六佰一十元的定额手续费。无论案件歷时多久,此乃被告人所需缴付之全部费用
  • 当值律师服务不提供初级侦讯、小贩传票、交通传票、被传票控告触犯「规例控罪」之案件的法律援助
  • 当值律师服务办事处于各裁判法院的联络资料

裁判法院 地址 电话 传真
东区裁判法院 香港西湾河太安街29号东区裁判法院701室 2568 3166 2886 5046
九龙城裁判法院 九龙亚皆老街147M号九龙城裁判法院401室 2713 2126 2328 4190
西九龙裁判法院 九龙深水埗通州街501号西九龙法院大楼A座1楼101室 2342 8477 2411 6941
观塘裁判法院 九龙观塘鲤鱼门道10 号观塘裁判法院504A室 2727 6411 2347 0045
粉岭裁判法院 新界粉岭璧峰路一号粉岭法院大楼313室 2675 5990 2675 4469
沙田裁判法院 新界沙田宜正里1号沙田裁判法院510室 2697 1216 2694 9174
屯门裁判法院 屯门屯喜路1号 屯门裁判法院510室 2458 2311 2451 0019

法律援助计划

(节录自法律援助署网页,详情请浏览 http://www.lad.gov.hk)

  • 在民事或刑事诉讼中提供代表律师或大律师(如有需要)的服务
  • 适用于在区域法院、原讼法庭、上诉法庭及终审法院审理的案件
  • 亦适用于裁判法院聆讯的交付审判程序
  • 任何人士,不论是否香港居民,只要牵涉在上述法院的法律程序,便可申请法律援助
  • 申请人的财务资源需符合法定规定,而案情又具充分理据提出诉讼或抗辩
  • 法律援助署热缐 (电话:2537 7677)

电话法律谘询计划

(节录自当值律师服务网页,详情请浏览http://www.dutylawyer.org.hk/ch/tellaw/tel_law.asp)

  • 透过电话提供多项法律知识录音声带
  • 一个24小时运作全电脑化的系统
  • 录音声带备有:粤语,普通话,及英语
  • 内容会不时更新
  • 服务电话号码为 2521 3333及 2522 8018

大律师公会法律义助服务计划

  • 计划由香港大律师公会提供,旨在提供免费法律意见
  • 服务由一组私人执业的大律师义务提供
  • 可以获大律师提供以下的服务:
    1. 大律师会以书面形式或在会面时就申请人提出的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2. 代表阁下出席任何容许法律代表出席的法庭或审裁处之聆讯。
  • 在以下情况,派律师代表合资格的申请人出庭应讯:
    1. 申请人未能取得法律援助;
    2. 申请人沒有经济能力聘请私人律师;及
    3. 申请人有充分理据进行诉讼或抗辩 

无律师代表诉讼人影片集

(节录自司法机构网页,详情请浏览 http://rcul.judiciary.gov.hk/rc/tc_cover.htm)

  • 向高等法院或区域法院民事法律程序的各方无律师代表的诉讼人或准备展开该等民事法律程序的无律师代表诉讼人提供协助
  • 不包括涉及婚姻、土地、僱员补偿和遗产的事宜
  • 该中心所提供的协助只限于程序方面的事项
  • 影片集共有四台可联接司法机构网站的电脑
  • 该四台电脑亦已连结法律援助署及其他提供免费法律意见的组织的网站电脑内亦设有无律师代表诉讼人常问问题的资料库,以供使用者参考

除了上述服务外,影片集亦提供下列资料/设施:

  • 简介高等法院及区域法院民事法律程序的小册子;法庭表格样本;介绍法庭程序的录影带;高等法院及区域法院的每日聆讯案件表;以及可供书写的地方和自助影印机等

港大校园免费法律谘询计划

(节录自香港大学「临床法律教育服务中心」网页,详情请浏览 http://www.law.hku.hk/cle/)

香港大学法律学院与当值律师服务计划合作,在港大校园提供一项免费法律谘询计划,旨在 (一) 为面对法律问题的大学教员、学生、或公众人士对有关涉及香港法律的实际问题而提供初步的法律意见 (二) 透过处理真实案件,加强法律学生处理案件的经验和技巧,及推广义务专业服务的文化

港大校园免费法律谘询计划曾给予初步的法律意见的个案范围广泛,包括:

  • 合约及商务法律纠纷
  • 离婚及抚养权问题
  • 僱佣及消费者法律权益
  • 交通意外及工伤赔偿
  • 楼宇业权及遗产产权
  • 诽谤
  • 知识产权
  • 刑事及司法覆核等等

如欲了解更多关于计划的详情,请浏览香港大律师公会的网页:
http://www.hkba.org/zh-hant/content/bar-free-legal-services-scheme 或致电 2869 0210。

有用资料 - 市民权利及被捕人士支援

截停、搜身及拘捕

- (警察条例)授权警务人员,无须凭拘捕令,可合法拘捕任何有理由怀疑犯了法的人。警方亦有权拘捕有合理理由不能以传票形式检控的人。
- 在公众场所,如警方有合理理由相信可疑人士已犯罪或准备犯罪,毋须凭拘捕令,可将其截停、搜身及拘捕。在拘捕时,必须解释拘捕理由。

 

常见问题:

Q1: 警察可以随时截停我和对我进行搜身吗?

  • 截停权力:根据《警队条例》(第232章)第54(1),(2)条,警察有权截停任何形迹可疑的人,或有合理怀疑已经犯罪、即将犯罪或意图犯罪的人,並把该人扣留一段合理时间。警员判断该人是否「形迹可疑」必须有客观的事实为根据。(见王子鑫诉香港警务处长邓竟成先生及另一人「2009」HKCFI1679)。
  • 搜查随身物品及搜身的权力:若警察认为你形迹可疑,可对你进行搜身,搜查任何对警察构成危险的东西。或警察合理地怀疑你已经犯罪、或即将犯罪、或有意图犯罪,亦可对你进行搜身,搜查任何相当可能对调查你所犯或有理由怀疑你已经或即将或意图犯的罪行有价值的东西。
  • 建议:被警察截停和被要求搜查时,直接问警察基于什么条例和理据对你作出有关要求。如警察拒绝提供原因或所提供的理据並不合理,直接向警察表示会作出投诉,並要警察将此次截停和搜查详细纪录在他的工作记事簿,以及要求警察提供他的姓名、职级和警察编号等,以作将来投诉之用。
  • 不建议:与警察争论其是否有权作出搜查或拒绝警察的搜查,因这可能会加强其对你采取进一步行动的理由或藉口,包括以抗拒或故意阻碍警方执行职务的罪名做出拘捕。

 

Q2: 警察可以要求我为电话解锁吗?

 

A: 如警员在沒有搜查令的情况下,你可以选择不提供密码或协助解锁。

  • 警方只有在特定的急切情况,即:
    (1) 防止对公众或警务人员的迫切威胁;
    (2) 防止证据遭即时损失或防止证据被销毁的可能;
    (3) 在极度紧急及易受攻击的情况下可致使发现证据
    才有权根据《警队条例》第50(6)条在沒有手令的情况下搜查电子设备内的资料(如手提电话、平板电脑、智能手錶及笔记本电脑等)。(Sham Wing Kan v Commissioner of Police [2017]5HKLRD 589)但注意,根据《警队条例》第50(6)条,警务人员可以向任何被捕人士进行搜查,並检走任何有调查价值的物品,包括你的手提电话。
  • 如果你曾用电话与律师联络,对话内容属于「特权沟通」,並会受到「法律专业保密权」(legal professional privilege)所保障。(基本法第35条; Citic Pacific Ltd v Secretary for Justice[2012]2HKLRD 701; Citic Pacific Ltd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No 2)[2015]4HKLRD 20)
  • 建议:假如你曾使用手机与任何律师就可能发生的案件进行通讯,在警方检取你的手机的同时,你应立即向之提出手机内的部份通讯内容属「特权沟通」,並告知警方不可以查看此部份内容。

参考资料来源节录或转自: 法政匯思 https://hkplg.org/

进入处所 / 单位搜查之权力

- 若警方持有裁判官发出的手令(又称搜查令),他们可进入任何单位进行搜查。警方须以宣誓方式向裁判官提出证据,证明他们有理由怀疑在某建筑物或地方内,藏有任何有调查价值的物品。在持有手令下,警方可于必要时破门入屋,亦可于进行搜查时扣留任何可能持有或控制可疑物品的人,避免该人阻碍搜查(《警队条例》(第232章第50(7)条)。
- 如警方有理由相信任何须予逮捕的人已经身处有关单位内,他们有权在沒有手令下进入该单位进行搜查。
- 除上述之外,警方无权进入私人地方,除非他们事先取得业主或佔用人之同意。

 

常见问题:

 

Q1: 我可以怎样透过搜查令了解警方的搜查行动内容?

A: 有关搜查令的内容,可留意以下数点:

(1)列明怀疑已经或即将或意图犯的罪行;

(2)搜查令下可检取的物品。如果搜查令无包括搜查电脑或电话内的资料,你可以拒绝解锁。拒绝解锁是行使你的法律权利;

(3)搜查令赋权搜查的地方;

(4)进入及在有需要时破门闯入或强行进入(3)的地方;

(5)搜查令的有效期,有效期过后除非由法院延期,否则即时无效;

(6)附有裁判法院盖印;

(7)附有裁判官签署。

 

 

参考资料来源节录或转自:

TheNewsLens关键评论 -「如果警察突然拍门搜屋,应如何应对?」https://hk.thenewslens.com/article/120829

录取口供

当事人被带返警署后,需要录取警诫口供,当事人有3项权利

i) 保持缄默,拒绝回答;
ii) 自己写下答案;
iii) 警员代为笔录。如有修改,必须双方加签。这是控方重要呈堂文件之一。
- 原则上,16岁以下被捕者,其家长必须被通知。而在录取口供及签署口供文件时,其家长或监护人也须在场。16岁以上者,则可要求律师在场。当事人有权索取口供的影印本。

 

常见问题:

参考资料来源节录或转自: 法政匯思 https://hkplg.org/

 

Q1: 被截停时,我是否必须回应警方的提问?

A: 根据普通法、《基本法》第87条及《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8条的第11(2g)条规定,任何人都有保持缄默的权利。任何人亦沒有法律上的责任协助警方查案,包括提供资料及落口供。因为你对警察所说的说话,有可能成为在未来的司法程序中针对你的证据。

 

Q2: 被拘捕后,我是否必须回应警方的提问?

A: 一般而言,即使你已被拘捕,你仍有权保持缄默。而除了需要提供姓名、住址及身份证外,你有权拒绝回答其他问题(见Rice v Connolly (1966 2 QB 414 584))。
- 在决定是否回答警方的提问之前,你有权要求面见律师索取意见。 

 

Q3: 被拘捕后,我可以要求律师代表陪同我录口供吗?

A: 可以。被羁留人士亦有其他权利,如告知某人你身在警署或与一名亲友联络等等。

 

保释和落案起诉

- 如警方需要更多时间搜集证据,案件主管可批准疑犯保释並须于指定时间往警署报到,而无须先将他控以任何罪行和押上法庭。
- 一经落案起诉,警方会向其递交起诉书。当事人並须打手指模作纪录。
- 警方除可将当事人扣押至上庭之日外,亦可视乎案情严重性而批准其保释外出候审。
- 当考虑给予担保时,警方会考虑:
i) 被告有否弃保潜逃的纪录及可能性;
ii) 控罪严重性;
iii) 定罪后可能面对的判刑。
- 保释时很多时候是有附带条件的,例如
i) 现金担保;
ii) 交出所有旅游证件;
iii) iii) 不准离开香港;
iv) 按时到指定警署报到;
v) 于指定地点居住(若需要更改居住地址须于24小时前通知警方);
vi) 人事担保(现金或自签);
vii) 又或法庭所指定的担保条件。
- 有些特別个案保释时法官只下令以自签(现金)形式或无条件担保,但机会甚低。
- 违反保释条件者,法庭有权发出拘捕令将被告拘捕,並重新考虑保释。
- 获保释者均收到一张具结书。列明有关保释条款,出庭地点,日期及时间。

处理及羁留被警方拘留人士

当事人被带返警署后,需要录取警诫口供,当事人有3项权利

I. 警队条例条文
  《警队条例》(第232章)第51条订明︰「每名被警务人员羁押的人,不论他是否在有手令的情况下被羁押,均须立即交付主管警署的人员或获处长就此而授权的警务人员羁押,但只为录取其姓名地址或根据第54条而被扣留的人则除外。」
II. 拘捕及带回警署
- 如作出拘捕,被捕人士必须被带往被拘捕地方所属分区的主管警署人员(即值日官)或由警务处处长授权的其他人员面前,该人的资料也须输入通用资讯系统内。
- 如拘捕和羁留均属合理,值日官须在通用资讯系统内确认。
- 值日官如认为根据本通例将某人拘捕並不合法,便须立即释放该人。
III. 决定羁留或释放
- 值日官负责根据《警队条例》第52条的规定,决定是否把被捕人士拘留或释放(无论是无条件释放或保释)。如案件主管属督察或以上职级,值日官须考虑案件主管的意见处理。倘值日官不认同案件主管的意见,应将事件交由分区助理指挥官(行动)决定。分区助理指挥官(行动)所作的任何决定须记录在案件档案内,而详情亦须记入通用资讯系统羁留记录的「值日官摘记」栏内。
IV. 保释
- 值日官如认为不能即时完成有关被捕人士案件的调查工作,须根据《警队条例》第52(3)条准予被捕人士:
i) 无条件释放;
ii) 自签担保外出,依时返回警署报到;或
iii) 保释外出,依时返回警署报到。
- 被捕人士如非根据《警察通例》第49-01(5)条被警方拘留,亦非根据《警察通例》第49-01(6)条所述获释,值日官便应准其保释外出等候在裁判官席前审判。
V. 羁留
- 凡根据下列条例而遭合法拘捕或羁留的人士:
  《警队条例》(第232章)第50条(怀疑可被递解出境的人士);或 《入境条例》(第115章);
- 在交与值日官处理时,如值日官认为该人遭合法拘留,须将被捕人士羁押在警察羁留设施。
- 当一名人员要求值日官收押或羁留由另一警署解来的被羁留人士时,押送人员须将被羁留人士的被捕日期及时间告知该值日官;而案件主管亦须告知值日官与该被警方羁留人士有关的申请、签发或派递扣押令的日期及时间。值日官须在通用资讯系统内作出合适记录。
- 押送人员必须一直看管被警方拘留人士,直至值日官免除其责任为止。
VI. 羁留时的权利
- 所有被拘留人士(包括外国公民)均有权与亲友、律师或其领事馆或其原国家的有关当局的代表沟通,但不能造成不合理延误或妨碍,以致该程序很大可能会影响调查过程或司法程序。
- 值日官须确保在被警方拘留人士提出要求时向该人提供食物和水。
- 被警方拘留人士倘遭落案起诉,通常须尽快把该人带往裁判官席前应讯,日期不得迟于裁判法院的下一个开庭日。案件主管必须准备向裁判官就该人被警方羁拘留的时间提出合理解释。
- 如警方根据某条例或手令把一名人士拘留一段指定的时间,值日官须负责确保拘留时间不超过法例规定的期限。如羁拘留该人的警署的值日官在期限届满前12小时内,仍未接到释放被拘留人士的指示或授权继续拘留被拘留人士的手令,则须通知案件主管。若值日官因任何原因而无法与案件主管联络,须通知分区指挥官,以便分区指挥官将情况转告有关的单位指挥官。如值日官在拘留期限届满时,仍未接到继续拘留该人的合法授权令,则须立即将之释放。
- 所有有关行动必须记录在通用资讯系统内。

 

参考资料来源节录或转自:

社区法网 -「警察的权力」章节 http://www.clic.org.hk/tc/topics/policeAndCrime/police_powers/

有用资料 - 还押/定罪人士资讯

1. 还押人士会可否接受亲友探访?

可以。每天 1 次,探访限时 15 分钟,每次不得超过 2 名探访者  (包括婴儿及孩童)。

2. 还押人士在监狱内会否获提供足够的日用品?

会。所有还押人士会获提供足够的日用品,让他们在羁押期间维持健康合适的生活环境,亦会获供应均衡膳食。在不同气候会获发足够和适当的衣物及被铺,以保持身体健康。他们亦会获供应基本的梳洗用品,包括牙膏、牙刷、厕纸等,以确保个人清洁衞生。

3. 探访期间有什物品可以交来?

4. 探访时探访者可否携带个人物品?

探访者在探访时不得携带个人物品,而须在探访前把个人物品存放在指定的储物设施。

5. 探访者可否把药物交来予在囚人士?

每所监狱均有衞生署医生驻诊,根据法例规定,有关医生负责主管医疗事务,並为监狱内所有在囚人士提供医疗服务。如认可探访者交来的药物是由註册执业医生正式处方,而其原有包装上有清晰的标示和标籤,监狱的医生会予以考虑。

6. 坐监时在囚人士或还押人士需要工作吗?

法例规定已定罪的成年犯人是需要工作的。而还押人士则沒有硬性规定,他们可选择是否参与工作。

7. 在监狱内坐监,可以做运动吗?

惩教署每天都会安排一小时运动时间给在囚人士,让他们有充足运动保持身体健康。 

8. 如果女囚友坐监时正怀孕,婴儿出世后,妈妈仍未出狱,这情况要如何处理?

服刑中的妈妈于产后可选择留婴孩在身边照顾,直至婴儿三岁为止;或可选择交由亲友或社福机构在外代为照顾婴孩,直至母亲服刑完毕。

有用资料 - 惩教院所资料

1. 荔枝角收押所

地址: 九龙蝴蝶谷道 3/5 号

 

亲友探访:

1) 还押犯人:
探访时间: 上午八时三十分至下午一时

2) 定罪或上诉犯人:
探访时间: 下午二时至下午五时
(逢星期一及星期三下午暂停服务(公众假期除外))

註:访客须在探访时间结束前三十分钟办理登记。

 

联络电话

2176 7360 / 2176 7361 / 2959 6273 (更生事务组(辅导))
服务时间由星期一至五(公众假期除外)上午八时三十分至下午四时三十分

2176 0100 (一般查询)
服务时间每日由上午八时三十分至下午四时三十分

2. 壁屋惩教所

地址: 新界西贡清水湾道 399 号

 

亲友探访:

1) 还押犯人
探访时间: 上午九时至下午一时

2) 定罪犯人
探访时间: 下午二时至下午五时
(星期一及星期三下午暂停服务(公众假期除外))

註:访客须在探访时间结束前三十分钟办理登记。

 

联络电话:

2719 5622

3. 大榄女惩教所

地址: 新界屯门大榄涌道 110 号

 

亲友探访

1) 已定罪之犯人及戒毒所所员:
探访时间: 每日上午九时至下午一时

2) 还押犯人:
探访时间: 每日下午二时至下午五时

註:访客须在探访时间结束前三十分钟办理登记。

 

联络电话:

2440 5626 (更生事务组(辅导))
(每日上午九时至下午一时;下午二时至五时)

2450 8214 (控制室)
(每日上午九时至下午五时)

4. 励敬惩教所

地址: 新界葵涌华泰路 16 号

 

亲友探访

探访时间: 上午九时至下午五时
  上午九时至下午一时(星期一及星期三)
(逢星期一及星期三下午暂停服务( 公众假期除外))

註:访客须在探访时间结束前三十分钟办理登记。

 

联络电话:

3149 3403 (控制室)
3149 3430 (探访事宜,请于探访室办公时间致电查询)

5. 小榄精神病治疗中心

地址:新界小榄康辉路 21 号

 

亲友探访

探访时间: 上午九时至下午五时
  上午九时至下午一时(星期一及星期三)
(逢星期一及星期三下午暂停服务( 公众假期除外))

註:访客须在探访时间结束前三十分钟办理登记。

 

联络电话:

2452 8000 (一般查询)
(每日上午九时至下午五时 )

2618 8271 (更生事务组(辅导 ))
(星期一至星期五(公众假期除外 )上午九时至下午五时)

6. 罗湖惩教所

地址:新界上水河上乡路一六三号

 

亲友探访
1) 已定罪之犯人:

探访时间: 每日上午九时至下午五时
(逢星期三暂停服务(公众假期除外))

2) 还押犯人:

探访时间: 每日下午二时至下午五时

 

联络电话:

2926 9812 (更生事务组(辅导))
(每日上午九时至下午一时; 下午二时至五时)

7. 赤柱监狱

地址:香港赤柱东头湾道 99 号

 

亲友探访
1) 还押人士:

探访时间: 上午八时三十分至下午一时
註:
基于保安理由,访客不应早于上午八时到达院所。
访客须在探访时间结束前六十分钟办理登记。

 

2) 定罪人士:

探访时间:上午九时至下午五时
(逢星期三暂停服务(公众假期除外))
註:
基于保安理由,访客不应早于上午八时到达院所。
访客须在探访时间结束前三十分钟办理登记。

 

联络电话:

2641 8893(探访查询及公事探访电话预约)

2813 0657(更生事务组(辅导))

(每日上午九时至下午一时;下午二时至五时)

2813 3880(其他查询)

(每日上午九时至下午五时)

有用资料 - 香港刑事诉讼程序

香港刑事诉讼程序

审讯程序

所有刑事案件最先都被送往裁判法院处理,以下是一般候审人士面对审讯程序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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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案件 

本页图片/档案 - 高等法院案件 

定罪原则

  •  未被法庭定罪前,假定被告是无罪
  • 举证责任在于控方
  • 控方必须举证至毫无合理疑点 

认罪与不认罪后的程序

被告人认罪

  • 如果被告人认罪,法庭通常会在同一天判刑
  • 但如果裁判官认为需要参阅报告,以考虑被告人是否适合接受感化或社会服务令,进入劳教中心、更生中心、教导所、戒毒所,或接受入院令,便会把案件押后以取得有关报告作为参考。

被告人不认罪

  • 如果被控人不认罪,法庭便会编排审讯日期
  • 被告人可亲自进行诉讼,延聘律师代表自己,或申请当值律师服务
  • 如果被告人选择亲自进行诉讼,他 / 她必须在各方面小心做好准备,包括传召证人等

陪审团制度

  • 陪审团制度是香港法律体制中最重要的特点之一,被告人会在法庭内由社会人士来审判
  • 最严重的刑事案件(例如:谋杀、误杀、强姦、持械行劫、某些涉及毒品贩运和商业诈骗的案件),均由1位原讼法庭法官及7名陪审员聆讯
  • 法官也可下令将陪审员人数增至9名
  • 香港居民出任,宣誓后可参与刑事案件及某些民事案件的聆讯,並就案件作出裁决。
  • 陪审团退庭商议时,不会有其他人士在场
  • 他们只会根据在庭上听取的证供而对案件的事实作出裁断
  • 由于陪审员並非法律专才,所以主审法官会就法律观点向陪审团作清晰的指引,陪审员必须跟从
  • 每位陪审员都有责任确保司法公正

 

部分资料节录及转自:

司法机构: 陪审团
https://www.judiciary.hk/zh/jury/jury.html

司法机构: 裁判法院--法律程序如何进行?
https://www.judiciary.hk/zh/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mag.html

本网页只作一般参考用途,不应视为法律意见。如有疑问,你应谘询专业法律意见。

有用资料 - 常见罪行

侵害人身罪

普通袭击

任何人因普通袭击而被定罪,即属犯可循简易或公诉程序审讯的罪行可被判罚款、守行为、守感化令或最高刑罚为1年监禁。

 

袭击致造成身体伤害

任何人因袭击他人致造成身体伤害而被定罪,即属犯可循公诉程序审讯的罪行,可处监禁3年。

 

伤人或对他人身体加以严重伤害

侵害人身条例第19条,即所谓伤人“19”。条例指出任何人非法及恶意伤害他人或对他人身体加以严重伤害,不论是否使用武器或器具,均属犯可循公诉程序审讯的罪行,可处监禁3年。

 

意图造成身体严重伤害而射击、企图射击、伤人或打人

侵害人身条例第17条,即所谓伤人“17”。条例指出任何人意图使任何人受残害、外貌毁损、成为伤残或身体受其他形式的严重伤害,或意图抗拒或防止任何人受到合法拘捕或扣留而:

A. 以任何方式非法及恶意伤害任何人或导致任何人身体受严重伤害;或
B. 向任何人射击;或
C. 拉动扳机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企图用上膛枪械向任何人发射,

即属犯可循公诉程序审讯的罪行,可处终身监禁。

 

对所看管儿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

就本条例而言,凡超过16岁而对不足该年岁的任何儿童或少年人负有管养、看管或照顾责任的父母或其他人,如沒有为该儿童或少年人提供足够的食物、衣物或住宿,或如本身不能以其他方式提供该等食物、衣物或住宿,却明知及故意不采取步骤,向负责提供衣食住予有需要的儿童或少年人的主管当局、社团或机构取得此等供给,即当作忽略该儿童或少年人而其方式相当可能导致该儿童或少年人的健康受损害。

A. 循公诉程序定罪后,可处监禁10年;或
B. 循简易程序定罪后,可处监禁3年。

 

谋杀

任何人被裁定犯谋杀罪,即须被判终身监禁。但如法庭觉得被裁定犯谋杀罪的人在犯罪时不足18岁,则法庭对该人应判处终身监禁抑或较短刑期的监禁,具有酌情决定权。

侵害财物罪

盗窃

根据《盗窃罪条例》,如任何人不诚实地挪佔属于另一人的财产,意图永久地剥夺该另一人的财产,即属犯盗窃罪。根据案件严重程度,可被判罚款、守行为、感化令、社会服务令、缓刑或监禁不等。循公诉程序定罪后,可处监禁10年。(常见如店舖盗窃、拾遗不报等)

 

抢劫

  • 任何人如偷窃,而在紧接偷窃之前或在偷窃时,为偷窃而向任何人使用武力,或使或试图使任何人害怕会在当时当地受到武力对付。
  • 任何人犯抢劫罪,或意图抢劫而袭击他人。循公诉程序定罪后,可处终身监禁。

 

入屋犯法

- 作为侵入者进入任何建筑物或其部分,意图犯以下所述的任何罪行:

A. 偷窃在该建筑物或其部分内的任何东西;
B. 使在该处的任何人的身体受到严重伤害,或强姦在该处的妇女;
C. 非法损坏该建筑物或其内的任何东西;或

- 作为侵入者在进入任何建筑物或其部分后,偷窃或企图偷窃在该建筑物或其部分内的任何东西,或使或企图使在该处的任何人的身体受到严重伤害。

任何人犯入屋犯法罪,循公诉程序定罪后,可处监禁14年。(常见如爆窃等)

 

 

欺诈

如任何人藉作任何欺骗(不论所作欺骗是否唯一或主要诱因)並意图诈骗而诱使另一人作出任何作为或有任何不作为,而导致:

  • 该另一人以外的任何人获得利益;或
  • 该进行诱使的人以外的任何人蒙受不利或有相当程度的可能性会蒙受不利,

则该进行诱使的人即属犯欺诈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14年。

 

以欺骗手段取得财产

任何人以欺骗手段(不论该欺骗手段是否唯一或主要诱因)而不诚实地取得属于另一人的财产,意图永久地剥夺该另一人的财产,循公诉程序定罪后,可处监禁10年。

 

刑事毁坏

  • 任何人无合法辩解而摧毁或损坏属于他人的财产,意图摧毁或损坏该财产或罔顾该财产是否会被摧毁或损坏。
  • 任何人无合法辩解而摧毁或损坏任何财产 (不论是属于其本人或他人的)
  • 意图摧毁或损坏任何财产或罔顾任何财产是否会被摧毁或损坏
  • 意图藉摧毁或损坏财产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顾他人生命是否会因而受到危害。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10年。

毒品控罪

管有危险药物

除根据及按照本条例,或根据及按照署长根据本条例而发出的许可证外,任何人不得:

1. 管有危险药物;或
2. 吸食、吸服、服食或注射危险药物。
  任何人违反以上任何规定,可处以下罚则:
A. 循公诉程序定罪后,可处罚款$1,000,000,及可处监禁7年;或
B. 循简易程序定罪后,可处罚款$100,000,及可处监禁3年。

 

管有管筒、设备等(即是藏有吸毒工具罪)

除非根据及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否则任何人不得管有任何适合于及拟用作吸食、吸服、服食或注射危险药物的管筒、设备或器具。

任何人违反以上规定,经定罪后,可处罚款$10,000,及可处监禁3年。

 

危险药物的贩运

除根据及按照本条例,或根据及按照署长根据本条例而发出的许可证外,任何人不得为其本人或代表不论是否在香港的其他人士:

A. 贩运危险药物;
B. 提出贩运危险药物或提出贩运他相信为危险药物的物质;或
C. 作出或提出作出任何作为,以准备贩运或目的是贩运危险药物或他相信为危险药物的物质。不论危险药物是否在香港,或将进口入香港,或是否被确定、据有或存在
I. 循公诉程序定罪后,可处罚款$5,000,000及终身监禁;及
II. 循简易程序定罪后,可处罚款$500,000及监禁3年。

刑事罪行条例

猥亵侵犯

任何人猥亵侵犯另一人,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10年。(常见如非礼等)

1. 年龄在16岁以下的人,在法律上是不能给予同意,使某项作为不构成本条所指的侵犯的。
2. 属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的女子在法律上是不能给予同意,使某项作为不构成本条所指的侵犯的,但任何人只会在知道或有理由怀疑她是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的情况下,方可因她无能力同意而被视为犯猥亵侵犯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的罪行。

 

与年龄在13岁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

任何男子与一名年龄在13岁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终身监禁。

 

与年龄在16岁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

任何男子与一名年龄在16岁以下(13岁以上)的女童非法性交,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5年。

 

强姦

1. 任何男子强姦一名女子,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终身监禁。
2. 任何男子冒充一名已婚女子的丈夫,诱使该女子与他性交。
3. 任何男子-
与一名女子非法性交,而性交时该女子对此並不同意;及
当时他知道该女子並不同意性交,或罔顾该女子是否对此同意。

公安条例

公众地方内扰乱秩序行为

  • 任何人在为某事情而召开的公众聚集中作出扰乱秩序行为,或煽惑他人作出此种行为,以阻止处理该事情,一经定罪,可处罚款$5,000及监禁12个月。
  • 任何人在公众地方作出喧哗或扰乱秩序的行为,或使用恐吓性、辱骂性或侮辱性的言词,或派发或展示任何载有此等言词的文稿,意图激使他人破坏社会安宁,或其上述行为相当可能会导致社会安宁破坏,一经定罪,可处罚款$5000及监禁12个月。

 

在公众地方打斗

  • 任何人在公众地方参与非法打斗,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5000及监禁12个月。

防御性罪行

游荡

  • 任何人在公众地方或建筑物的共用部份游荡,意图触犯可逮捕的罪行,可被处罚款$10,000及监禁6个月。
  • 任何人在公众地方或建筑物的共用部份游荡,及以任何方式故意妨碍他人使用该公众地方或该建筑物的共用部份,一经定罪,可处监禁6个月。
  • 任何人在公众地方或建筑物的共用部分游荡,不论单独或结伴在该处出现,而导致他人合理地担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一经定罪,可处监禁2年。

与海关有关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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