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Press enter)
Main Content
圖片:法院社工服務

Court Social Work Service

Court social worker reach out to individuals (and their families) who are suspected of infringing the law, or being taken into prosecution process, to provide comprehensive counseling services in Hong Kong.

Service Objective

The service provides comprehensive counseling and information services to individuals in conflict with the law. We are committed to alleviate stress and assist them to resolve their psychological and welfare problems throughout prosecution processes. Our goal is to empower them to develop healthy lives with confidence, harmony and rule of law spirit.

服務內容圖片

Service Users

Arrestees and people in conflict with the law of Hong Kong and their family members

Scope of Service

  • Outreaching visit: Professional social workers seek to reach out and provide counseling and welfare assistance to the defendants and their family members in different places, eg. Police station, courts, remand centres & prisons, hospitals etc.
  • Counseling Service: Counseling service is provided to help service users solving problems relating to family, emotion, behavior, health, finance and employment, etc.
  • Referral Service: If further assistance is required, social workers will refer service users to other services for follow-up. For examples, emergency fund, intelligence and psychological assessment by clinical psychologist, home improvement and daily living skill training by occupational therapist, employment counseling and training, and psychiatric service, etc.
  • Free Legal Advice Scheme: Voluntary lawyers were invited to provide defendants with legal advice, while our social workers assist them to complete legal procedures.  
  • Court Volunteer Service: Trained volunteers visit the Magistracies’ Courts regularly to care for defendants and their family members, promote crime prevention and convey social caring messages.

Service Fee

Free of Charge

Download

Monday to Thursday 9 a.m. to 1 p.m.,
2 p.m. to 5:45 p.m.
Friday 9 a.m. to 1 p.m.,
2 p.m. to 6:00 p.m.
Saturdays, Sundays and public holidays Closed

Service Application

Service users could initiate to obtain the service through direct application or referral made by other organisations.

Service Withdrawal

Service can be terminated upon worker's professional judgment and mutual agreement made with the service users. Service users may terminate service voluntarily at any juncture of the service process.

Enquiries and Contact

Address:Unit G4, G/F, Fu Tak House, Tai Wo Hau Estate, Kwai Chung, New Territories, Hong Kong
Tel:(852) 2567 8530
Whatsapp:(852) 6071-1317
Fax:(852) 2784 5600
Email: csws@sidebyside.org.hk

Useful Information - Legal Aid

(Available in Chinese version only)

如果我遇上法律問題,可在那裡尋求協助?

不同的機構為不同人士的需要提供不同的法律支援服務。當中有以下幾項支援服務:

 

免費法律諮詢計劃

(節錄自當值律師服務網頁,詳情請瀏覽 http://www.dutylawyer.org.hk)

  • 提供初步的法律意見及指導
  • 服務計劃完全免費
  • 計劃不會跟進或委派律師代表處理所接見的個案
  • 可供預約時間為下午6時25分至下午7時45分,每節為20分鐘
  • 此項計劃共有九個設於民政事務處之法律諮詢中心。該九個民政政務處分別為:
地點 地址 電話 可供預約時間
沙田 沙田上禾輋路一號沙田政府合署四樓 2158 5352 星期一
6:25pm-7:45pm
中西區 香港中環統一碼頭道38號海港政府大樓11字樓 2852 4378 星期一及三
6:25pm-7:45pm
灣仔 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21字樓 2835 1997
2835 1996
星期二、三及四
6:25pm-7:45pm
荃灣 新界荃灣青山道174-208號荃灣地鐵站多層停車場大廈1字樓 3515 5805 星期二
6:25pm-7:45pm
觀塘 九龍觀塘觀塘道398號嘉域大廈地下 2342 3431 (辦公時間)

2357 0685 (星期三晚上非辦公時間)

星期三
6:25pm-7:45pm
油尖旺 九龍旺角聯運街30號旺角政府合署4字樓 2399 2111(辦公時間)

2399 2594(星期三晚上非辦公時間)

星期三
6:25pm-7:45pm
離島 香港中環統一碼頭道38號海港政府大樓20字樓 2852 4324(辦公時間)

2852 4338(星期四晚上非辦公時間)

星期四
6:25pm-7:45pm
東區 香港柴灣道233號新翠花園地下 2896 6968 星期四
6:25pm-7:45pm
黃大仙 九龍黃大仙龍翔道138號龍翔辦公大樓201室 3143 1167 星期四
6:25pm-7:45pm

當值律師計劃

(節錄自當值律師服務網頁,詳情請瀏覽 http://www.dutylawyer.org.hk)

  • 在案件首度提堂當日,當值律師服務會安排律師代表被告人而無須通過入息審查(只限所有被控「控罪範圍一覽表」內罪名的被告人,詳見當值律師服務網頁)
  • 如被告人欲在其後的聆訊中繼續獲得律師出庭辯護,則須到法庭聯絡處接受入息審查
  • 通過入息審查後,被告人須繳付六佰一十元的定額手續費。無論案件歷時多久,此乃被告人所需繳付之全部費用
  • 當值律師服務不提供初級偵訊、小販傳票、交通傳票、被傳票控告觸犯「規例控罪」之案件的法律援助
  • 當值律師服務辦事處於各裁判法院的聯絡資料

裁判法院 地址 電話 傳真
東區裁判法院 香港西灣河太安街29號東區裁判法院701室 2568 3166 2886 5046
九龍城裁判法院 九龍亞皆老街147M號九龍城裁判法院401室 2713 2126 2328 4190
西九龍裁判法院 九龍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A座1樓101室 2342 8477 2411 6941
觀塘裁判法院 九龍觀塘鯉魚門道10 號觀塘裁判法院504A室 2727 6411 2347 0045
粉嶺裁判法院 新界粉嶺璧峰路一號粉嶺法院大樓313室 2675 5990 2675 4469
沙田裁判法院 新界沙田宜正里1號沙田裁判法院510室 2697 1216 2694 9174
屯門裁判法院 屯門屯喜路1號 屯門裁判法院510室 2458 2311 2451 0019

法律援助計劃

(節錄自法律援助署網頁,詳情請瀏覽 http://www.lad.gov.hk)

  • 在民事或刑事訴訟中提供代表律師或大律師(如有需要)的服務
  • 適用於在區域法院、原訟法庭、上訴法庭及終審法院審理的案件
  • 亦適用於裁判法院聆訊的交付審判程序
  • 任何人士,不論是否香港居民,只要牽涉在上述法院的法律程序,便可申請法律援助
  • 申請人的財務資源需符合法定規定,而案情又具充分理據提出訴訟或抗辯
  • 法律援助署熱線 (電話:2537 7677)

電話法律諮詢計劃

(節錄自當值律師服務網頁,詳情請瀏覽http://www.dutylawyer.org.hk/ch/tellaw/tel_law.asp)

  • 透過電話提供多項法律知識錄音聲帶
  • 一個24小時運作全電腦化的系統
  • 錄音聲帶備有:粵語,普通話,及英語
  • 內容會不時更新
  • 服務電話號碼為 2521 3333及 2522 8018

大律師公會法律義助服務計劃

  • 計劃由香港大律師公會提供,旨在提供免費法律意見
  • 服務由一組私人執業的大律師義務提供
  • 可以獲大律師提供以下的服務:
    1. 大律師會以書面形式或在會面時就申請人提出的問題提供法律意見;
    2. 代表閣下出席任何容許法律代表出席的法庭或審裁處之聆訊。
  • 在以下情況,派律師代表合資格的申請人出庭應訊:
    1. 申請人未能取得法律援助;
    2. 申請人沒有經濟能力聘請私人律師;及
    3. 申請人有充分理據進行訴訟或抗辯 

無律師代表訴訟人影片集

(節錄自司法機構網頁,詳情請瀏覽 http://rcul.judiciary.gov.hk/rc/tc_cover.htm)

  • 向高等法院或區域法院民事法律程序的各方無律師代表的訴訟人或準備展開該等民事法律程序的無律師代表訴訟人提供協助
  • 不包括涉及婚姻、土地、僱員補償和遺產的事宜
  • 該中心所提供的協助只限於程序方面的事項
  • 影片集共有四台可聯接司法機構網站的電腦
  • 該四台電腦亦已連結法律援助署及其他提供免費法律意見的組織的網站電腦內亦設有無律師代表訴訟人常問問題的資料庫,以供使用者參考

除了上述服務外,影片集亦提供下列資料/設施:

  • 簡介高等法院及區域法院民事法律程序的小冊子;法庭表格樣本;介紹法庭程序的錄影帶;高等法院及區域法院的每日聆訊案件表;以及可供書寫的地方和自助影印機等

港大校園免費法律諮詢計劃

(節錄自香港大學「臨床法律教育服務中心」網頁,詳情請瀏覽 http://www.law.hku.hk/cle/)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與當值律師服務計劃合作,在港大校園提供一項免費法律諮詢計劃,旨在 (一) 為面對法律問題的大學教員、學生、或公眾人士對有關涉及香港法律的實際問題而提供初步的法律意見 (二) 透過處理真實案件,加強法律學生處理案件的經驗和技巧,及推廣義務專業服務的文化

港大校園免費法律諮詢計劃曾給予初步的法律意見的個案範圍廣泛,包括:

  • 合約及商務法律糾紛
  • 離婚及撫養權問題
  • 僱傭及消費者法律權益
  • 交通意外及工傷賠償
  • 樓宇業權及遺產產權
  • 誹謗
  • 知識產權
  • 刑事及司法覆核等等

如欲了解更多關於計劃的詳情,請瀏覽香港大律師公會的網頁:
http://www.hkba.org/zh-hant/content/bar-free-legal-services-scheme 或致電 2869 0210。

Useful Information -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 Arrested persons Information

(Available in Chinese version only) 

Useful Information - Remand / Convicted person Information

1. 還押人士會可否接受親友探訪?

可以。每天 1 次,探訪限時 15 分鐘,每次不得超過 2 名探訪者  (包括嬰兒及孩童)。

2. 還押人士在監獄內會否獲提供足夠的日用品?

會。所有還押人士會獲提供足夠的日用品,讓他們在羈押期間維持健康合適的生活環境,亦會獲供應均衡膳食。在不同氣候會獲發足夠和適當的衣物及被鋪,以保持身體健康。他們亦會獲供應基本的梳洗用品,包括牙膏、牙刷、廁紙等,以確保個人清潔衞生。

3. 探訪期間有什物品可以交來?

4. 探訪時探訪者可否攜帶個人物品?

探訪者在探訪時不得攜帶個人物品,而須在探訪前把個人物品存放在指定的儲物設施。

5. 探訪者可否把藥物交來予在囚人士?

每所監獄均有衞生署醫生駐診,根據法例規定,有關醫生負責主管醫療事務,並為監獄內所有在囚人士提供醫療服務。如認可探訪者交來的藥物是由註冊執業醫生正式處方,而其原有包裝上有清晰的標示和標籤,監獄的醫生會予以考慮。

6. 坐監時在囚人士或還押人士需要工作嗎?

法例規定已定罪的成年犯人是需要工作的。而還押人士則沒有硬性規定,他們可選擇是否參與工作。

7. 在監獄內坐監,可以做運動嗎?

懲教署每天都會安排一小時運動時間給在囚人士,讓他們有充足運動保持身體健康。 

8. 如果女囚友坐監時正懷孕,嬰兒出世後,媽媽仍未出獄,這情況要如何處理?

服刑中的媽媽於產後可選擇留嬰孩在身邊照顧,直至嬰兒三歲為止;或可選擇交由親友或社福機構在外代為照顧嬰孩,直至母親服刑完畢。

Useful Information - Remand information

1. 荔枝角收押所

地址: 九龍蝴蝶谷道 3/5 號

 

親友探訪:

1) 還押犯人:
探訪時間: 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一時

2) 定罪或上訴犯人:
探訪時間: 下午二時至下午五時
(逢星期一及星期三下午暫停服務(公眾假期除外))

註:訪客須在探訪時間結束前三十分鐘辦理登記。

 

聯絡電話

2176 7360 / 2176 7361 / 2959 6273 (更生事務組(輔導))
服務時間由星期一至五(公眾假期除外)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四時三十分

2176 0100 (一般查詢)
服務時間每日由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四時三十分

2. 壁屋懲教所

地址: 新界西貢清水灣道 399 號

 

親友探訪:

1) 還押犯人
探訪時間: 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

2) 定罪犯人
探訪時間: 下午二時至下午五時
(星期一及星期三下午暫停服務(公眾假期除外))

註:訪客須在探訪時間結束前三十分鐘辦理登記。

 

聯絡電話:

2719 5622

3. 大欖女懲教所

地址: 新界屯門大欖涌道 110 號

 

親友探訪

1) 已定罪之犯人及戒毒所所員:
探訪時間: 每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

2) 還押犯人:
探訪時間: 每日下午二時至下午五時

註:訪客須在探訪時間結束前三十分鐘辦理登記。

 

聯絡電話:

2440 5626 (更生事務組(輔導))
(每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至五時)

2450 8214 (控制室)
(每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4. 勵敬懲教所

地址: 新界葵涌華泰路 16 號

 

親友探訪

探訪時間: 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星期一及星期三)
(逢星期一及星期三下午暫停服務( 公眾假期除外))

註:訪客須在探訪時間結束前三十分鐘辦理登記。

 

聯絡電話:

3149 3403 (控制室)
3149 3430 (探訪事宜,請於探訪室辦公時間致電查詢)

5. 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

地址:新界小欖康輝路 21 號

 

親友探訪

探訪時間: 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星期一及星期三)
(逢星期一及星期三下午暫停服務( 公眾假期除外))

註:訪客須在探訪時間結束前三十分鐘辦理登記。

 

聯絡電話:

2452 8000 (一般查詢)
(每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

2618 8271 (更生事務組(輔導 ))
(星期一至星期五(公眾假期除外 )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6. 羅湖懲教所

地址:新界上水河上鄉路一六三號

 

親友探訪
1) 已定罪之犯人:

探訪時間: 每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逢星期三暫停服務(公眾假期除外))

2) 還押犯人:

探訪時間: 每日下午二時至下午五時

 

聯絡電話:

2926 9812 (更生事務組(輔導))
(每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 下午二時至五時)

7. 赤柱監獄

地址:香港赤柱東頭灣道 99 號

 

親友探訪
1) 還押人士:

探訪時間: 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一時
註:
基於保安理由,訪客不應早於上午八時到達院所。
訪客須在探訪時間結束前六十分鐘辦理登記。

 

2) 定罪人士:

探訪時間: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逢星期三暫停服務(公眾假期除外))
註:
基於保安理由,訪客不應早於上午八時到達院所。
訪客須在探訪時間結束前三十分鐘辦理登記。

 

聯絡電話:

2641 8893(探訪查詢及公事探訪電話預約)

2813 0657(更生事務組(輔導))

(每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至五時)

2813 3880(其他查詢)

(每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Useful Information - The Criminal Procedure Rules

(Available in Chinese version only) 

定罪原則

  •  未被法庭定罪前,假定被告是無罪
  • 舉證責任在於控方
  • 控方必須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認罪與不認罪後的程序

被告人認罪

  • 如果被告人認罪,法庭通常會在同一天判刑
  • 但如果裁判官認為需要參閱報告,以考慮被告人是否適合接受感化或社會服務令,進入勞教中心、更生中心、教導所、戒毒所,或接受入院令,便會把案件押後以取得有關報告作為參考。

被告人不認罪

  • 如果被控人不認罪,法庭便會編排審訊日期
  • 被告人可親自進行訴訟,延聘律師代表自己,或申請當值律師服務
  • 如果被告人選擇親自進行訴訟,他 / 她必須在各方面小心做好準備,包括傳召證人等

陪審團制度

  • 陪審團制度是香港法律體制中最重要的特點之一,被告人會在法庭內由社會人士來審判
  • 最嚴重的刑事案件(例如:謀殺、誤殺、強姦、持械行劫、某些涉及毒品販運和商業詐騙的案件),均由1位原訟法庭法官及7名陪審員聆訊
  • 法官也可下令將陪審員人數增至9名
  • 香港居民出任,宣誓後可參與刑事案件及某些民事案件的聆訊,並就案件作出裁決。
  • 陪審團退庭商議時,不會有其他人士在場
  • 他們只會根據在庭上聽取的證供而對案件的事實作出裁斷
  • 由於陪審員並非法律專才,所以主審法官會就法律觀點向陪審團作清晰的指引,陪審員必須跟從
  • 每位陪審員都有責任確保司法公正

 

部分資料節錄及轉自:

司法機構: 陪審團
https://www.judiciary.hk/zh/jury/jury.html

司法機構: 裁判法院--法律程序如何進行?
https://www.judiciary.hk/zh/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mag.html

本網頁只作一般參考用途,不應視為法律意見。如有疑問,你應諮詢專業法律意見。

Useful Information - Common Penalties

侵害人身罪

普通襲擊

任何人因普通襲擊而被定罪,即屬犯可循簡易或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被判罰款、守行為、守感化令或最高刑罰為1年監禁。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任何人因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而被定罪,即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3年。

 

傷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侵害人身條例第19條,即所謂傷人“19”。條例指出任何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他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不論是否使用武器或器具,均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3年。

 

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射擊、企圖射擊、傷人或打人

侵害人身條例第17條,即所謂傷人“17”。條例指出任何人意圖使任何人受殘害、外貌毀損、成為傷殘或身體受其他形式的嚴重傷害,或意圖抗拒或防止任何人受到合法拘捕或扣留而:

A. 以任何方式非法及惡意傷害任何人或導致任何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或
B. 向任何人射擊;或
C. 拉動扳機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企圖用上膛槍械向任何人發射,

即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終身監禁。

 

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

就本條例而言,凡超過16歲而對不足該年歲的任何兒童或少年人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的父母或其他人,如沒有為該兒童或少年人提供足夠的食物、衣物或住宿,或如本身不能以其他方式提供該等食物、衣物或住宿,卻明知及故意不採取步驟,向負責提供衣食住予有需要的兒童或少年人的主管當局、社團或機構取得此等供給,即當作忽略該兒童或少年人而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該兒童或少年人的健康受損害。

A. 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10年;或
B. 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3年。

 

謀殺

任何人被裁定犯謀殺罪,即須被判終身監禁。但如法庭覺得被裁定犯謀殺罪的人在犯罪時不足18歲,則法庭對該人應判處終身監禁抑或較短刑期的監禁,具有酌情決定權。

侵害財物罪

盜竊

根據《盜竊罪條例》,如任何人不誠實地挪佔屬於另一人的財產,意圖永久地剝奪該另一人的財產,即屬犯盜竊罪。根據案件嚴重程度,可被判罰款、守行為、感化令、社會服務令、緩刑或監禁不等。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10年。(常見如店舖盜竊、拾遺不報等)

 

搶劫

  • 任何人如偷竊,而在緊接偷竊之前或在偷竊時,為偷竊而向任何人使用武力,或使或試圖使任何人害怕會在當時當地受到武力對付。
  • 任何人犯搶劫罪,或意圖搶劫而襲擊他人。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終身監禁。

 

入屋犯法

- 作為侵入者進入任何建築物或其部分,意圖犯以下所述的任何罪行:

A. 偷竊在該建築物或其部分內的任何東西;
B. 使在該處的任何人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或強姦在該處的婦女;
C. 非法損壞該建築物或其內的任何東西;或

- 作為侵入者在進入任何建築物或其部分後,偷竊或企圖偷竊在該建築物或其部分內的任何東西,或使或企圖使在該處的任何人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任何人犯入屋犯法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14年。(常見如爆竊等)

 

 

欺詐

如任何人藉作任何欺騙(不論所作欺騙是否唯一或主要誘因)並意圖詐騙而誘使另一人作出任何作為或有任何不作為,而導致:

  • 該另一人以外的任何人獲得利益;或
  • 該進行誘使的人以外的任何人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則該進行誘使的人即屬犯欺詐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4年。

 

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

任何人以欺騙手段(不論該欺騙手段是否唯一或主要誘因)而不誠實地取得屬於另一人的財產,意圖永久地剝奪該另一人的財產,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10年。

 

刑事毀壞

  • 任何人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 任何人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任何財產 (不論是屬於其本人或他人的)
  • 意圖摧毀或損壞任何財產或罔顧任何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 意圖藉摧毀或損壞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

毒品控罪

管有危險藥物

除根據及按照本條例,或根據及按照署長根據本條例而發出的許可證外,任何人不得:

1. 管有危險藥物;或
2. 吸食、吸服、服食或注射危險藥物。
  任何人違反以上任何規定,可處以下罰則:
A. 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1,000,000,及可處監禁7年;或
B. 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100,000,及可處監禁3年。

 

管有管筒、設備等(即是藏有吸毒工具罪)

除非根據及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否則任何人不得管有任何適合於及擬用作吸食、吸服、服食或注射危險藥物的管筒、設備或器具。

任何人違反以上規定,經定罪後,可處罰款$10,000,及可處監禁3年。

 

危險藥物的販運

除根據及按照本條例,或根據及按照署長根據本條例而發出的許可證外,任何人不得為其本人或代表不論是否在香港的其他人士:

A. 販運危險藥物;
B. 提出販運危險藥物或提出販運他相信為危險藥物的物質;或
C. 作出或提出作出任何作為,以準備販運或目的是販運危險藥物或他相信為危險藥物的物質。不論危險藥物是否在香港,或將進口入香港,或是否被確定、據有或存在
I. 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5,000,000及終身監禁;及
II. 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500,000及監禁3年。

刑事罪行條例

猥褻侵犯

任何人猥褻侵犯另一人,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常見如非禮等)

1. 年齡在16歲以下的人,在法律上是不能給予同意,使某項作為不構成本條所指的侵犯的。
2. 屬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女子在法律上是不能給予同意,使某項作為不構成本條所指的侵犯的,但任何人只會在知道或有理由懷疑她是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情況下,方可因她無能力同意而被視為犯猥褻侵犯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罪行。

 

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

任何男子與一名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

 

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

任何男子與一名年齡在16歲以下(13歲以上)的女童非法性交,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

 

強姦

1. 任何男子強姦一名女子,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
2. 任何男子冒充一名已婚女子的丈夫,誘使該女子與他性交。
3. 任何男子-
與一名女子非法性交,而性交時該女子對此並不同意;及
當時他知道該女子並不同意性交,或罔顧該女子是否對此同意。

公安條例

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

  • 任何人在為某事情而召開的公眾聚集中作出擾亂秩序行為,或煽惑他人作出此種行為,以阻止處理該事情,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12個月。
  • 任何人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或派發或展示任何載有此等言詞的文稿,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12個月。

 

在公眾地方打鬥

  • 任何人在公眾地方參與非法打鬥,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12個月。

防禦性罪行

遊蕩

  • 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份遊蕩,意圖觸犯可逮捕的罪行,可被處罰款$10,000及監禁6個月。
  • 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份遊蕩,及以任何方式故意妨礙他人使用該公眾地方或該建築物的共用部份,一經定罪,可處監禁6個月。
  • 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不論單獨或結伴在該處出現,而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一經定罪,可處監禁2年。

與海關有關罪行

Whatsapp